搜索结果: 1-15 共查到“知识库 法律史学”相关记录777条 . 查询时间(1.421 秒)
恤刑原则在西周时期已具雏形,东周时期初步形成,汉代理论化,唐代法典化,主要适用于老人、未成年的儿童、怀孕的妇女及残疾人士等,这个群体恰恰是国家需要特殊关照的群体。从恤刑原则的法律价值看,其产生和发展有利于维护封建伦理道德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对于缓和封建社会阶级矛盾,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汉朝为了彻底消除秦朝暴政的影响,在法制领域推行了一系列改革措施。汉惠帝四年(公元前191年)废除《挟书律》是其中很重要的一项。《挟书律》是秦始皇在进行焚书时采纳丞相李斯的建议而实行的一项法令,主要内容是禁止儒生以古非今,民间如有私藏《诗》《书》和百家书籍者族诛。
“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这句话出自春秋时期晋国大夫叔向之口,意思是之前的统治者并不预先制定和公布法律,遇到问题都是临时讨论,依靠比较原则性的礼法来解决问题、治理国家。这种做法给了司法者非常大的自由裁量权,同时剥夺了民众的知情权。就如唐人孔颖达所解释的那样,“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令不测其浅深,常畏威而惧罪也”。
恤刑是慎刑思想中的重要部分。恤刑侧重表达刑罚的人道性,即对于涉罪的老幼妇孕残等特殊群体,在审理中轻缓对待,在惩罚时予以减免。矜老恤幼是我国历史悠久的文化传统。西周时期,就有年幼儿童和老人违法犯罪可以减免刑罚的记载。
慎刑观的重心在于慎杀,这一点比较集中地体现在对死刑的限制上。控制和尽量减少死刑的适用,是西周及汉以后历代刑制改革的主流。基于慎杀理念,统治者在死刑立法方面,往往主张“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务在宽简”,着力删削死刑罪名,减少与控制死刑条款的数量。
肉刑指摧残人肉体的刑罚,在古代主要有墨(也称黥)、劓、刖、宫、大辟等,合称“五刑”。“墨”就是在面部、耳后、颈项、手臂上刺刻后涂上墨,往往与其他刑罚相结合;“劓”是指割掉鼻子;“刖”是将脚砍掉;“宫”就是破坏生殖器官;“大辟”就是死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的一所以经济学、法学、管理学为主干,兼有哲学、文学、史学、理学、工学、艺术学等九大学科门类的普通高等学校,是国家“211工程”高校和“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重点建设高校,入选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简称“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
唐朝不仅恢复了隋文帝时期的死刑复核制度,还特别区分出“三复奏”及“五复奏”两种形式,前者适用于地方死刑案件,后者适用于京师的死刑案件。为什么要增加两次“复奏”呢?这源于贞观年间的一桩命案。
德,在西周时是一个融道德、政治、信仰、策略于一体的综合概念,它要求统治者敬天孝亲、对己严格、与人为善、体恤民情、慎用刑罚。西周覆灭后,周王室开始衰微,周天子只保留一个天下共主的虚名,中国历史进入春秋战国时期,这是一个学术氛围活跃、百家争鸣、人才辈出的时代。作为春秋战国时期最有影响力的两个学派,儒家和法家对于德和刑的看法截然不同。
明太祖朱元璋早年在争夺天下时就奉行“克城以武,戡乱以仁”的原则,他告诫将领说:元朝的运道马上就要终结了,君王当然是有罪的,但民众却是无辜的。
春秋战国时期的连年征战,给老百姓带来深重的灾难和痛苦,加之不少上位者为满足自己的奢侈欲望,变本加厉地搜刮人民,老百姓稍有反抗就会被施以残酷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