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结果: 1-15 共查到“法学 枪支”相关记录149条 . 查询时间(0.078 秒)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智辉,男,199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大埔县。因本案于2018年6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杨波,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广东省法律援助局指派。原审被告人刘婷婷,女,198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因本案于2018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
被告人陆某,男,1998年1月29日出生于上海市,XX,户籍在上海市黄浦区梅某,住上海市黄浦区。因本案于2021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1〕10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判,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
何靖徐世江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指定管辖决定书
何靖 徐世江 非法制造 买卖 运输 邮寄 储存枪支 弹药 爆炸物 非法持有 私藏枪支 弹药指定管辖 决定书
2022/1/11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靖、徐世江、陈振先、李顺军、同飞鹏、陈圣奇、潘弘涛、王青龙、李建民犯非法买卖弹药罪,杨星鑫犯非法制造、买卖弹药罪,田犬波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买卖弹药罪一案,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指定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依照刑事第一审程序对该案进行审判。
被告人陈某,男,1988年11月21日出生于上海市,XX,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本案于2021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蒋万云,上海浦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1〕10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判,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1]1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蒲小康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一案,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指定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依照刑事第一审程序对该案进行审判。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山明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一案,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指定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依照刑事第一审程序对该案进行审判。
谭述成:你因谭君贩卖毒品、非法买卖枪支、弹药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1刑初32号刑事判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渝刑终105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本院决定对该案不予重新审判。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祖林犯非法制造、买卖、储存枪支、爆炸物罪、被告人费习茂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一案,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指定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依照刑事第一审程序对该案进行审判。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蓝志江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人廖金平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指定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依照刑事第一审程序对该案进行审判。
罪犯乔津生,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天津市。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一中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乔津生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2016)津刑终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井岗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一案,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指定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依照刑事第一审程序对该案进行审判。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龙、马辉、高忠于、杨洪星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一案,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指定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市人民法院依照刑事第一审程序对该案进行审判。